*部技術監(jiān)督委員會近日批準發(fā)布GA44-2004《消防頭盔》第1號修改單,對部分標準條款和試驗方法進行了調整。
GA44-2004《消防頭盔》行業(yè)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發(fā)布實施,該標準系參照美國NFPA1971-2000《建筑物消防用防護裝備標準》進行修訂的,部分條款等同采用。在標準實施過程中,消防標準化部門和質檢機構陸續(xù)收到生產(chǎn)、使用單位的一些反饋意見,對該標準的4.2.4條、6.4.2條和表2的規(guī)定提出看法。為此,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與*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專門組織技術專家、消防企業(yè)和標準起草組進行討論,對以上條款的技術內(nèi)容進行驗證和對比試驗。根據(jù)專家分析及驗證試驗的結果,以上條款的內(nèi)容應當進行修改調整,以更接近我國消防*實際。第1號修改單經(jīng)五分委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,按程序上報*部批準。
附件:GA44-2004《消防頭盔》行業(yè)標準第1號修改單
附件
GA44-2004《消防頭盔》行業(yè)標準第1號修改單
本修改單經(jīng)中華人民共和國*部于2006年6月26日批準,自2006年6月26日起實施。
標準名稱:GA44-2004《消防頭盔》。
一、前言*句修改為:“本標準的4.2.4、5.1、6、8為強制性條文,其余為推薦性條文。"
二、第2章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中,刪除“GB5891 防沖擊眼護具試驗方法"
三、4.2.4條文修改為:“頭盔的質量(含面罩不包括披肩等附件)不應超過1300g。"
四、6.4.2條中表1內(nèi)容修改:
原內(nèi)容為:
表1
沖擊位置 | zui大沖擊加速度gn |
帽殼頂部 | 150 |
帽殼前部 | 300 |
帽殼側部 | 300 |
帽殼后部 | 300 |
注:gn——重力加速度,其值取9.8065m/s2 |
修改為:
表1
沖擊位置 | zui大沖擊加速度gn |
帽殼頂部 | 150 |
帽殼前部 | 400 |
帽殼側部 | 400 |
帽殼后部 | 400 |
注:gn——重力加速度,其值取9.8065m/s2 |
五、將7.4條修改為:
7.4面罩的抗高強度沖擊試驗
7.4.1試驗裝置
如圖1所示。
a)試驗臺架:由基座、標高柱、定位支架和頭模支架組成。標高柱垂直固定在基座上。定位支架與標高柱連接,可上下自由滑動,任意調節(jié)所需高度,并用固定螺栓定位。定位支架外端有一鋼球投放孔。頭模支架上部用于固定頭模,下部可在基座上滑移,并用固定螺栓定位,使鋼球投放孔的中心對準被測面罩中心位置。
b)頭模:其尺寸應符合GB/T2428-1998中成年男子頭面部的要求,用鋁合金制成,面部朝上,水平固定在頭模支架上。
c)鋼球:直徑為22mm,質量約45g。
圖1 抗高強度沖擊性能試驗裝置
7.4.2試驗步驟
將頭盔按正常使用要求佩戴在頭模上,并將頭盔面罩放下。移動頭模支架使鋼球投放孔中心對準面罩中心位置后,旋緊固定螺栓定位。再調節(jié)定位支架到離面罩中心位置1.3m高度,將鋼球放入鋼球投放孔,使鋼球自由下落到面罩上。試驗結果應符合6.3.1.3的規(guī)定。
六、將7.5條修改為:
7.5 面罩的抗高速粒子沖擊試驗
7.5.1試驗裝置
如圖2所示。
a)發(fā)射器:由一適當尺寸的鋼管制成,用彈簧或壓縮空氣提供動力,能按45m/s速度發(fā)射直徑為3mm的鋼球,并保證鋼球有一恒定的出射速度和撞擊方向。
b)計時裝置:由兩個傳感元件和計時器組成,能記錄鋼球通過兩個傳感元件的時間。計時器的單位為微秒級。兩個傳感元件的距離為150mm。
c)頭模:頭模尺寸應符合GB/T2428-1998的要求,用鋁合金制成,帶有平底基座,頭模與基座間使用螺栓連接,使頭模可以在垂直方向上進行位置調整。頭模面部朝向發(fā)射管,放置在防護罩內(nèi)。
d)鋼球:直徑為3mm,質量約0.11g。
e)防護罩:安裝在頭模外部,側面開孔,使鋼球通過該孔射到面罩上。
圖2 抗高速粒子沖擊試驗裝置
7.5.2試驗步驟
將頭盔按正常使用要求佩戴在頭模上,并將面罩放下。頭盔和頭模位于發(fā)射器的正前方。調整頭模位置,使發(fā)射管的管口到頭盔面罩的直線距離為100mm,并使鋼球發(fā)射方向與面罩表面垂直,然后發(fā)射鋼球,沖擊面罩。鋼球速度應不低于45m/s,否則應重新進行試驗。試驗結果應符合6.3.1.3的規(guī)定。
七、8.1.2條文中,將“……從中任意抽取9頂,……",修改為“……從中任意抽取12頂,……"。
八、8.1.3條中表2修改為:
表2